江財教務處字[2005]47號
江西財經大學普通本科課程補考
暫行辦法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教育部的相關要求,根據我校辦學的具體情況,特制訂本暫行辦法。
一、關于課程補考資格
1、學生在上一學期選了課,并參加期末考試不及格的課程,可參加下一學期初的補考。
2、未能在標準學年制期間內取得畢業資格的學生,參加暑期“換證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可于當年9月份參加補考。補考合格者,按當年度審核其畢業及學士學位資格;補考仍不及格者,進入下一年級學習。
3、應當補考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補考的課程,不再有補考機會,必須重新學習。
4、上一學期申請了緩考的課程,不參加補考。緩考仍安排在下一學期期末考試同期進行。
5、凡考試違紀以零分記的課程,不得參加補考,必須重新學習。
二、 關于課程補考組織權限
按照《關于江西財經大學普通本科課程考試組織方式改革的試行辦法》的精神,課程補考組織權限確定如下:
1、凡由教務處統一組織考試的課程,補考仍由教務處統一組織。
2、凡由課程所在學院組織考試的課程,補考仍由課程所在學院組織。
三、關于補考報考程序
1、學生利用校園網報考,報考時應注意區分補考課程的組織單位,即教務處或課程所在各學院。
2、參加暑期“換證補考”后仍不及格的課程,直接到教務處考務科報考。
3、由教務處組織補考的課程,補考資格由教務處負責審查。教務處使用“考
試編排系統”安排補考后,考生可在所在學院領取“考試通知單”或利用校園網查詢本人補考課程安排。監考工作由教務處負責安排。
4、由課程所在學院組織補考的課程,補考資格由課程所在學院負責審查。各補考組織單位要統籌安排好時間、地點,避免發生沖突。其他事項參照《關于江西財經大學普通本科課程考試組織方式改革的試行辦法》實施。
四、關于補考成績記載及管理
1、由教務處統一組織補考的課程閱卷工作由教務處負責組織。由課程所在學院組織補考的課程閱卷工作由學院負責組織。
2、補考成績為60分及以上,以60分登記;補考成績不到60分,以實際補考分數登記。
3、補考成績單一式三份,一份存教務處考務科,一份存課程所在學院辦公室,一份閱卷教師自存。補考成績由教務處統一錄入成績管理系統。
五、其它有關事項
1、本辦法不適用于第二專業(學位)課程考試及補考,第二專業(學位)課程考試及補考的組織仍按原辦法實施。
2、本辦法自2005-2006學年第一學期起試行。
教 務 處
200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