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財教務處字[2008]50號
關于開展“誠信考試”教育活動的通知 點擊瀏覽該文件
各學院、黨總支、分團委、各專業班級:
信、敏、廉、毅既是我校的校訓,也是我校培養創業型人才的基本要求,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生的誠信教育,培養學生“信、敏、廉、毅”的素質,在本學期英語四六級考試和期末考試即將來臨之際,學校決定在全校組織開展“誠信考試”活動。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誠信考試”主題班會活動
1、時間:2008年6月12日—6月18日
2、內容:
①利用主題班會時間學習《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5第21號令)(節錄,見附件1)、《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節錄,見附件2)、《江西財經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考試違紀處理規定》(江財教務字[2005]27號,見附件3);
②舉行“江西財經大學學生誠信考試承諾書”簽名活動,承諾書由各分團委到教務處領取。
3、要求:
①各學院黨總支、分團委要加強對該項活動的組織領導工作;
②全校所有本科生必須簽訂“江西財經大學學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③各學院將學生簽訂的“江西財經大學學生誠信考試承諾書”以班級為單位存檔,存檔時間不能少于六年。各學院分團委在6月20日之前,將承諾書的收集情況報校團委和教務處。
二、開展“誠信考試”宣傳活動
1、教務處利用影視中心開展相關宣傳活動;
2、組織學生利用廣播、電視、校報等媒體開展以本通知附件材料為主要內容的“誠信考試”宣傳活動;
請各學院總支、分團委加強對此次活動的組織領導工作,使本次活動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特此通知
江西財經大學學工處、團委、教務處
2008年6月11日
江西財經大學學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是社會和睦相處、共同進步的道德基石,營造誠實守信的考試環境是考試公平、公正的基礎。誠信為本,操守為重,本人已認真學習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5第21號令)和《江西財經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考試違紀處理規定》(江財教務字[2005]27號)等文件的有關內容。根據上述文件,本人知曉如下規定:
一、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5第21號令)以下條款:
第五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將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二、江西財經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考試違紀處理規定(江財教務字[2005]27號)以下條款:
第十二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在留校察看期間或解除之后,再次因考試違紀應受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的;
(二)請人代考或替人考試的;
(三)利用通訊設備作弊的;
(四)組織考試作弊的;
(五)嚴重擾亂考場秩序,造成惡劣后果的。
根據上述文件的有關規定,本人鄭重作出以下承諾:
1、不請人代考或替人考試;不利用通訊設備作弊;不組織考試作弊;
2、不攜帶《考場規則》中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進入考場參加考試。不攜帶通訊工具和考試資料進入考場參加考試,不將考試資料寫在手、腿、衣、裙等部位蓄意抄襲;
3、 不擅自攜帶試卷離開考場;
4、不在考場內傳遞紙條、互傳試卷、偷看別人答案、偷看事先準備的資料;
5、在答題卡規定的地方答題。不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不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6、在考場內保持安靜,不喧嘩、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傳抄答案或交換答題卡、將試題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等。
班級: 學號: 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
1.《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5第21號令)(節錄)
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節錄)
3.《江西財經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考試違紀處理規定》(江財教務字[2005]27號)
4.學生違紀處理文1份
附件1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2005第21號令)
附件2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
2004-05-19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附件3
江西財經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考試違紀處理規定
江財教務字[2005]2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為加強考試管理,維護考試秩序,保障考試的公平性與嚴肅性,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考試違紀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學校統一組織的各類課程考試或由學校組織參加國家和省(部)資質證書統一考試工作中,違反考場規則,擾亂考試工作秩序的行為。
第三條 學生在考試中違反考場紀律,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等。受紀律處分者,其相應考試成績以零分計。
第四條 監考人員根據違紀考生的違紀事實,現場認定,當場填寫《考場情況記錄單》并簽名,作為處理的主要依據。
第二章 違紀處理
第五條 考生攜帶除通訊工具和考試資料以外的《考場規則》中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進入考場參加考試的,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條 考生在同一學期受到兩次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處分。
第七條 考生擅自攜帶試卷離開考場,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八條 攜帶通訊工具和考試資料進入考場參加考試,或將考試資料寫在手、腿、衣、裙等部位蓄意抄襲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九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非畢業班學生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
(一)在考場內傳遞紙條、互傳試卷、偷看別人答案、偷看事先準備的資料;
(二)擾亂考場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第十條 犯有第九條所列違紀行為之一的畢業班學生,給予記過處分并作結業處理,結業后如表現突出,有明顯進步,可于第二年換發畢業證書;如個人申請不在當年畢業,則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
第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累計有兩次警告或一次警告、一次嚴重警告處分的,給予記過處分;累計有兩次嚴重警告處分或一次嚴重警告、一次記過或兩次記過的,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
第十二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在留校察看期間或解除之后,再次因考試違紀應受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的;
(二)請人代考或替人考試的;
(三)利用通訊設備作弊的;
(四)組織考試作弊的;
(五)嚴重擾亂考場秩序,造成惡劣后果的。
第十三條 對初犯時主動認錯或在認錯過程中主動檢舉他人考試違紀行為,積極協助管理部門調查違紀事實的,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第十四條 處理程序:
(一)監考人員在監考過程中發現考生攜帶《考場規則》中嚴禁攜帶的物品進入考場者,應責令考生立即交到講臺,由監考人員暫時統一看管。對已構成違紀事實者,監考人員應當收繳其有關資料,在《考場情況記錄單》上記載并簽名。
(二)教務處及時公布考場違紀考生情況并通報考生所在學院。
(三)違紀考生對違紀事實有異議,應在教務處公布考場違紀情況后兩個工作日內向教務處提出書面復議申請。教務處在接到違紀考生復議申請后,應及時查清事實。申請人可在遞交復議申請之日起一周后到教務處考務科查詢復議結果。
(四)違紀考生所在學院提出處理意見報教務處。
(五)教務處整理違紀考生材料,提出處理意見。
(六)學校按程序審查并決定違紀考生的處分,下達處分決定。
(七)違紀考生所在學院將學校處分決定送達違紀考生本人,并告知違紀考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5個工作日內向校學生處理申訴委員會申訴。與此同時,相關學院做好違紀考生思想教育及其善后工作。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開始執行,之前所頒布的《江西財經大學全日制學生考試違紀處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研究生、高職生參加大學生英語等級及計算機等級考試違紀按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關于給予××學院03級××專業學生
A、B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
A,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學院03級××專業學生,學號:0030185。
B,男,1984年1月6日出生,××學院03級××專業學生,學號:0030191。
在2007年6月26日《大學英語II》課程期末考試中A請B代考,被監考老師當場發現。
A、B的行為嚴重違犯了考試規定,根據《江西財經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考試違紀處理規定》(江財教務字[2005]27號),決定給予A、B開除學籍處分。如A、B對本決定有異議,可于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地點:監察處;電話:0791-3816705)。
江西財經大學
二OO七年七月六日